提醒: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购车款还需返还|普法宣传

作者:海晟证券 发布时间:2026-07-25 08:56:38

提醒: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购车款还需返还|普法宣传

买卖二手车虽是生活中的常见之举大连证券配资服务网,却不知其中有些车辆因达到报废年限而无法流通,若遇到此类情形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连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报废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定合同无效,卖主还需将购车款返还给买方。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林某经人介绍向唐某购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双方约定购车款为11800元,购车款由林某通过介绍人微信转账支付给了唐某,车辆交付林某使用。

2025年10月15日,林某驾驶该车辆在省道行驶时,连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检查发现该车辆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遂对林某及案涉车辆采取扣留机动车以及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林某得知该车辆是报废车后,多次通过电话要求唐某返还购车款,但都遭到了拒绝。于是,林某一纸诉状将唐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购车款11800元以及赔偿其罚款等损失费13350元。

法院裁判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车辆系报废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买卖报废车辆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明知案涉车辆系报废车辆仍出售给原告,因而被告应对原告购买案涉车辆后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涉的1850元罚款中,由于其中1500元系公安机关对驾驶报废车辆道路行驶的处罚,应由被告承担,其余350元系公安机关对原告在驾驶案涉车辆中的超重、超出载货行为予以的处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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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依法判决原告林某与被告唐某买卖车辆合同无效,被告唐某向原告林某退还购车款11800元,支付赔偿款1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报废车辆必须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或个人,唐某明知涉案车辆已达报废年限仍私自出售,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等

大额商品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选择正规经营主体进行交易,购买时明确车辆实际状况、维修记录、质保期限等核心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标的物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买卖的范畴,那么即便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已支付相应对价,该合同依然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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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大连证券配资服务网,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